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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修订)[失效]

第二章 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二、实收股本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非特定社会公众(自然人和法人)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
  四、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10%;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35%;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法律诉讼案;
  八、已落实供投资者索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地址,并承诺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九、已获得至少一位本所会员的推存上市;
  十、已与本所签署上市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十条(除二、三、四、五、六)及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
  一、实收股本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非特定社会公众所持股份占部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8%;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25%。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报告书;
  三、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
  四、主管机关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五、资产评估机构或国际会计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的确认书;
  七、股票发行的承销协议;
  八、招股说明书(或B种股票招股备忘录);
  九、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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