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
(1993年1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经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视同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股票上市公司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发行上市委员会,是指隶属于本所理事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监督等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执业会计师。
第九条 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酌定上市事宜。
第十条 境外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参照国家惯例,另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