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失效]

  第4.3条 B股特别席位的出市代表必须通过本所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本所签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场交易。其出市代表的行为视为该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行为。
  第4.4条 本所有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及本规则对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实施监管。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记录不少于3年,本所有权要求其提供报表、帐簿、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便查阅。
  第4.5条 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向本所申报参与B股交易的负责人名单。若变动,须在变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本所。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第5.1条 本所与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之间及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相互之间争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5.2条 B股特别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应提交本所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5.3条 本所与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

第六章 罚则

  第6.1条 对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行为,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
  3.按上述规则的标准罚款;
  4.暂时停止其使用B股特别席位,停止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
  5.取消席位。

第七章 附则

  第7.1条 本规则 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7.2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所。
  第7.3条 凡按本规则向本所提出申请,产经批准获得B股特别席位的境外特许经纪商,均被视为自动承认和接受了本规则的全部条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