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中国B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经历;
7.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2.3条 本所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席位费和交易保证金
第3.1条 B股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100万港元,于进场交易前一次性汇入本所指定帐号。
第3.2条 本所将负责B股特别席位上电脑设备与通讯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该席位在本所交易大厅内的电话,电传等通讯费用由本所垫付,按季度向该席位使用者收取。
第3.3条 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万港元,可交付现金,也可交付本所指定银行的不可撤销的一年期信用证。
交付现金者,须于进场交易前一次性汇入本所指定帐户。
交付信用证者,须于进场交易前交付本所。信用证到期前15日内持新开具的信用证到本所更换原信用证。
不按规定交付现金或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不更换者,本所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席位。
第3.4条 各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缴纳的保证金应视为一整体,其用途如下: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在本所买卖证券,买卖一方如不履行交付义务时,本所有权要求其他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代为交付,如其他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不愿或无力代为交付的,由本所动用保证金先为交付。其因此所生价金差额及一切费用,本所应先动用保证金代偿,并均向违约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追偿,同时向其收取所涉价金的0.1%的违约金。
第3.5条 B股特别席位不得撤回,但可以放弃。经本所同意,可转让给其他境外特许经纪商,转让价格由双方商定。席位转让后,价金由受让方交付转让方,而本所收到受让方交付的保证金后将还原保证金。
第四章 B股特别席位的管理
第4.1条 B股特别席位作用者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第4.2条 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须按本所之规定收取B股代理买卖佣金和其他费用。每笔买卖均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6%的佣金。其他费用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