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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暂行规则
 (1993年8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释义

  第1.1条 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中的含义为:
  1.“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主管机关”指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
  3.“B股”指在本所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其他的人民币特种证券;
  4.“境外特许经纪商”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具有B股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5.“B股特别席位”指本所批准的境外特许经纪商(非会员)在本所交易大厅内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
  6.“B股特别席位使用者”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特别席位的境外特许经纪商;
  7.“席位费”指本所B股特别席位的使用费;
  8.“交易保证金”指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境外特许经纪商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为保证B股交易的正常进行,向本所缴存的最低额度的外汇金额。

第二章 特别席位的申请

  第2.1条 B股特别席位的申请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境外特许经纪商;
  2.有本所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的证券商执照;
  3.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信誉;
  4.公司的财政状况健全;
  5.在B股市场上无违法经营记录;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2.2条 申请B股特别席位需向本所递交如下文件:
  1.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的申请报告;
  2.主管机关批准其为境外特许证券商的批文复印件及本所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的证券商执照复印件;
  3.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
  4.公司的简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组织架构,公司简史、章程、公司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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