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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
 (1993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活跃深圳B股市场,方便B股投资者,本所特设立B股对敲交易系统。该系统允许B股特许证券商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的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二条 对敲交易只适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B股权证及其他人民币特种证券的交易。
  第三条 在某公司股票的收购要约期内,该公司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行对敲交易。
  第四条 对敲交易的申报只限于在交易所拥有席位的B股特许证券商的出市代表从其场内席位上的终端输入。
  第五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申报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代码;
  2.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3.买、卖双方合同序号;
  4.对敲价格;
  5.对敲手数。
  第六条 每笔对敲交易必须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
  第七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成交价格必须在以下范围之内:
  上限: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高成交价两者中的最高价。
  下限: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低成交价两者中的最低价。
  第八条 对敲交易时间为B股交易日开市始,至闭市前5分钟止。
  第九条 对敲交易的价格不影响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即时行情的揭示,不影响指数计算,但对敲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条 每笔对敲交易一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对敲交易,除非有关的证券商发现有错误并向交易所报告,而交易所总经理又确信错误并非故意造成,可以由总经理发出指示取消该笔有错误的对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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