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3)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第三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或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予以解散: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
(2)依法被撤销;
(3)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