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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3)提名副总经理候选人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4)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由总经理总提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八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审批证券的上市;
  (2)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本所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1)律师、注册会计师、本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两人,由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和市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
  (3)本所理事长、总经理;
  (4)本所其他理事一人。
  第二十八条 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本届上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九条 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九章 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1)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2)监察理事、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的情况;
  (3)监察证券交易所财务状况。
  本所制定的监察委员会规则,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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