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必要时设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计、修改本所业务规则;
(3)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4)根据总经理提议,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5)审定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
(6)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若干职能部门的设置与撤并;
(9)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理会员大会交付的事项和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地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由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报国务院证券委备案。总经理为理事会当然理事。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市政府会同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