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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前项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向会同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所设理事会,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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