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参加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5)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转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前项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察委员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向会同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所设理事会,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