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修正稿)
(1993年5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1993年
8月根据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条 本所办公地点及集中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5)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
(6)办理或委托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中保管;
(7)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8)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及其他方面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本所会员具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