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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对1999年7月公布实施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作了修订,更名为《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予以公布实施。
  特别转让时间目前仍维持现每周五的本所交易时间。今后特别转让时间若有变化,本所将另行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上证所)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三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可在本所规定的特别转让日内申报转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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