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55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为做好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且不得晚于2001年4月30日。
四、上市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境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的英文版。
六、如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管理层应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说明2001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编制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2、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报表;
3、有关董事会决议;
4、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5、董事会关于季度报告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以及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书面文件;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于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至本所,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送达,也可以将书面文件传真至本所,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到本所公司管理部专用邮箱--gsglb@sse.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