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季报规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季度报告。
四、如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管理层应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说明2001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五、根据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网、正文见报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依法审议通过季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应由专人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特殊情况经本所上市部分管人员同意,也可采用传真与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件报送。公司应报送如下文件:
1、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的原件或传真件一份;
2、含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由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构成的附录)word文件、pdf文件(要求见附件一)的磁盘或电子文件一份;
3、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的原件或传真件一份;
4、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或传真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专人报送方式的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季度报告正文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采用传真与电子邮件相结合方式的公司应保证相关人士通信畅通,本所上市部接收电子邮件的专用信箱为list@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