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将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10.1.9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
《暂停股票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争取恢复上市的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0 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10.1.11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该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股票特别转让依照本所《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10.1.12 自股票暂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12个月的宽限期的申请,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时间。该申请在提交本所并被受理的同时应当公告,宽限期自暂停上市日起计算。
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宽限期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宽限期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及审议宽限期重整计划的决议;
(三)宽限期重整计划;
(四)董事会关于是否能在宽限期内改善公司现状以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13 本所审核暂停上市公司的宽限期申请,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申请宽限期之前,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该资产重组的实施将会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
(二)公司拟在宽限期实施的《宽限期重整计划》会使公司在宽限期内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
(三)因非经营性因素导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在宽限期内非经营性因素有望消除,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望盈利。
10.1.14 本所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本所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本所未给予宽限期的,公司还应当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1.15 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本所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6 因10.1.1条第(四)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并公告。
本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相应延长其宽限期。
在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公司股票停止特别转让。
10.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恢复股票上市公告》。
自《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刊登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终止上市
10.2.1 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
10.2.2 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3 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4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董事会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之前披露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二)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
10.2.5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公布其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本所自宽限期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6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本所在其披露年度报告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7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公司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三)申请宽限期未获本所批准的。
10.2.8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终止其股票上市并公告。
10.2.9 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10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2 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同时公告。
11.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必须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补充公告。
11.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
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二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1 上市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董事、监事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该等董事、监事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2.3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2.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释义
13.1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