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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7.4.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7.4.4条第(一)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上市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7.4.6 上市公司出现7.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三)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五)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六)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提供有关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八)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文稿;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4.7 上市公司出现7.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和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还应当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8 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预计的业绩变化和造成变化的原因;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上市公司聘有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该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7.4.9 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出现本节所述情形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5.1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的报道。
  7.5.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7.5.3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第(一)至(四)项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7.5.4 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本所报送公告文稿及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证据。
  7.5.5 上市公司出现7.5.2条所述的情况时,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比照7.5.7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7.5.6 上市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经本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7.5.7 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若与本公司有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7.6.1 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7.6.2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抄报本所。
  7.6.3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本所对有关的公告文稿不予审查,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6.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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