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 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
第一百零九条 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处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成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