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十七条 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四十条 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第四十一条 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四十二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五条 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
第四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申报
第五十条 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五十二条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五十四条 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
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