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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5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2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 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商席位号;
  (三)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合同序号;
  (五)交易价格;
  (六)交易数量。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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