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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修订)[失效]

  10.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其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公司未能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本所受理的;
  (四)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被受理后未被本所核准的;
  (五)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六)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10.3.3 本所专家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核并形成意见,本所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本所将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4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作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5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亏损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布年度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
  10.3.6 出现第10.3.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7 出现第10.3.2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0.3.8 出现第10.3.2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10.3.9 公司出现第10.3.2条第(五)项所述情形的,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其股票停牌。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3.10 恢复上市后披露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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