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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修订)[失效]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在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应当发布相关公告。
  10.2.10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未能按照10.2.9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就终止上市可能性做出风险提示。
  10.2.11 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财务报告涉及需本所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的事项的,中国证监会调查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12 本所专家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本所对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在作出核准恢复股票上市决定后,本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13 经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风险因素分析;
  (五)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4 在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0.3.1 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或者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有关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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