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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修订)[失效]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负责推荐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10.2.7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8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2.9 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恢复上市申请书及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确认并保证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文件;
  (三)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报告期间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六)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盈利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的分析文件;
  (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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