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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修订)[失效]

  10.1.10 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二)项所述情形时,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自公司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0.1.11 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三)项所述情形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第10.1.9条或第10.1.10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0.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3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如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0.2.1 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2 因10.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为盈利的。
  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2.3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还应当比照第10.1.6条、10.1.7条提交文件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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