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应当明确说明。
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1.7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10.1.8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或者超过法定披露期限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并非根据国家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所致的;
(二)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披露的第三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利但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三)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第三年年度报告的。
10.1.9 上市公司出现10.1.8条第(一)项所述情形时,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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