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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18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原第十章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规则第十章》),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实施,现予以发布。《规则第十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的有关精神,就有关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特别转让服务问题和《实施办法》发布前(即2001年12月5日前)已被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问题,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和《规则第十章》的规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二、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别通知如下:
  1、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1)宽限期结束;
  (2)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
  (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3、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并按照《规则第十章》第10.1.6条、10.1.7条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进行披露、纠正和调整。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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