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
(六)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终止本所特别会员会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境外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同时应当附上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书复印件。
(一)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二)首席代表、副代表或联络人发生变动;
(三)代表处变更为总代表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
第四章 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管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 境外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申请终止会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其所属境外机构出具的决定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文件;
(二)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终止代表处境外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书;
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本所对境外特别会员终止会籍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境外特别会员的会籍立即终止。
第十七条 境外特别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撤销其会籍: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处罚的;
(二)拖欠本所规定应交费用达半年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定期检查被列为不合格的;
(四)不执行本所相关决议或不履行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经本所督促后,仍拒不执行或履行的;
(五)境外特别会员所属境外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条 境外特别会员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和本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限制其在本所或通过本所进行相关业务;
(五)撤销会籍
第十九条 境外特别会员对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的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