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情况的回顾和展望对实际经营结果与原计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分析原因,原计划是指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股东大会上宣布的计划。
(四)重大事件的说明在该部分,除了准则第三号中的要求外,还应说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对照《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必要的陈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股票的成本价及其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情况,真实反映投资收益情况。2、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有说明段的, 应按以下要求处理:(1)如果公司对此事已按规定在1996 年度报告进行了补充说明或在临时报告中予以说明,且明确表达了保留意见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则中期报告不再要求披露。 (2)如果公司对保留意见未予说明或说明不清楚的, 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是否已在1997年上半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3)如公司不接受保留意见,是否已报请财政部裁决,如已有裁决结果, 公司是否已按裁决结果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予以披露。3、1996年度新上市公司,如实际经营结果低于盈利预测 20 %以上的, 以及 1996年度亏损的公司应说明公司采取的措施和上半年的进展情况,连续两年亏损的,且今年上半年仍为亏损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情况。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应按《1997 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5、上市公司如有中期分红,应在重大事件说明中单独列项披露, 公布分红派息方案日期不得先于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五)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1、此部分应注意股权结构披露的规范性,其格式详见附表。2、主要股东持股应披露5%或前十名大股东的名称,期末持股数及比例。对国家股股东代表也应加以披露。对境外或外资股东应注明。
四、几占注意事项及要求:1、各上市公司应有专人负责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2、严格遵守披露时间和程序的要求。3、 注意中期报告中各部分的一致性及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与中期报告之间的衔接。4、注意文字的严谨和准确。5、公布中期分红方案的应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告。6、同时发行A、B股的公司,如果进行审计的, 其境内外审计结果导致对公司盈利状况的判断出现相反结论,并且净利润差异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应另行作出重大事件公告,说明原因,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向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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