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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办理自动领取记名证券现金红利(包括各种权益、债券利息、兑付债券本息等)业务。凡通过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派发的上述现金红利等,证券营业部在收到该笔划付的资金后,须将相应资金即时记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证券营业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者提供证券账户记名证券余额的对账服务,对账服务的实施办法由证券营业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应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办理代理配股缴款业务,凡开办此项业务的,须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具体内容由代理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八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营业部有责任对指定交易投资者的交易及有关数据予以保密,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擅自动用投资者证券账户买卖记名证券;
  不得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予以指定或撤销指定;
  不得拖延划拨及占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等资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除非因其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第六章 指定交易席位号的联通和变更

  第十九条 对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交易席位的证券营业部,必须于事前办理所属交易席位号的联通手续,以便因某一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时,指定交易投资者可在该证券营业部的其他席位进行正常交易。
  第二十条 证券营业部所属交易席位的任何变更,须按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
  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账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联通席位号的变更,须向本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营业部须对上述须办理的相关变更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停止使用相关交易席位。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指定交易手续,由此导致的不能交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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