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名副总经理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所设监事会,监督本所的财务、业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四人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二人,非会员监事二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二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三十条 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非会员监事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二)审查年度决算报告,检查本所财务状况;
(三)监察本所业务。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制度,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一)因变不符国家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自行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