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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1999修改)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四、审定和监督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所理事会由理事九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六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年轮换二人;非会员理事三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三年。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三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理事会选举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副理事长由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一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所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担任,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常务理事;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总行核准,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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