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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1999修改)

  三、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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