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1999年8月12日修改 上证字[199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非上海市的金融机构要申请成为会员,最终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资本金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