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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遵守交易佣金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遵守交易佣金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22日 上证会字〔2000〕43号)


各会员单位:
  近来,本所发现部分会员采取直接或变相降低佣金标准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入市,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为维持市场秩序,根据本所章程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员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均应按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即股票为成交金额的0.35%,起点10元;基金为成交金额的0.25%,起点5元;债券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起点5元。
  本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禁止会员在代理业务中“提高或降低本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本所重申,各会员单位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佣金标准。
  二、本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对自身佣金的收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有不符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本所将于近期安排专项检查。本通知下发后,仍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佣金标准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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