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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2年4月30日前完成200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2年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同时本所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在200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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