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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原因;
  (2)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影响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3、如果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4)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5)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6)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4、如果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因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并要求公司在十个交易日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在收到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对外重新披露定期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拒绝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
  三、关于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审计有关规定的执行
  1、凡在2002年1月1日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再筹资申请材料的公司,其董事会应在决定再筹资并予以披露后,就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及时予以披露。有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程序参照聘请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进行。
  2、凡决定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的,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补充审计意见后或公司决定终止进行补充审计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3、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后,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1)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补充财务报告及其补充审计意见;
  (2)以法定财务报告为基准编制的差异调节表;
  (3)公司董事会对于差异及其原因进行说明的专项报告及其审议通过该报告的决议;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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