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16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执行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披露问题
  1、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2、在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问题形成决议,并就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内容以临时报告进行披露: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内容;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问题
  1、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为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境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为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并为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提供方便。
  2、如定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1)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公司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