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从事B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
营机构实施2001年度业务检查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各从事B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B股交易和B股席位的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对拥有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实施2001年度业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拥有本所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均须参加本次业务检查(含已重组但未办理更名手续的机构)。
二、本次业务检查应报送的材料如下:
1、公司2001年度年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2、《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三、各境外机构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全部材料,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字号为标准四号字、字体为中文仿宋GB2312(封面、标题除外);电子文件采用word文档格式(文件名.doc文件),以磁盘方式和书面材料一并寄送本所会员部。
四、因故不能按时递交业务检查材料的境外机构,应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并说明理由,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推迟报送,但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