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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市值配售中对投资者服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市值配售中对投资者服务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2]89号)


各会员单位:
  在“精伦电子”、“黑牡丹”两只新股按市值配售规则发行过程中,部分中签投资者因没有及时缴款而被迫放弃认购,造成了其预期利益的损失,并由此引发了投资者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这一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是投资者对配股缴款时限没有充分了解,另一方面,会员所属各营业部没有尽到主动、及时、有效地告之义务也是造成投资者认购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本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在新股市值配售发行工作中,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工作。
  一、在新股市值配售过程中,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所颁布的《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按照规定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中签号码和缴款时限。
  二、若会员单位为保证数据处理和发送而对中签新股缴款时限作了变更的规定,会员所属营业部有义务通知中签投资者,采取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开设电话查询系统或开通网络信息查询等多种服务方式,方便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配售缴款时限,避免发生中签投资者错失认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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