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二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2006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
(四)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和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六)载有本次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董事会关于200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八)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二十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二十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差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二十三、本所对本次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