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三)本所有关部门对主要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简单重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内容的。

第七章 业务规则的生效、发布和施行

  第三十七条 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细则、指引、其它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业务规则草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法律部作合法合规性审查情况说明。

  第三十九条 业务规则生效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条 业务规则应当规定自发布之日或者发布后的某日起施行。

第八章 业务规则的解释、修改、废止

  第四十一条 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含义的;

  (二)在不违反业务规则原则和基本规定前提下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作修改的;

  (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因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两个以上业务规则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的。

  第四十三条 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者修改,或者本所章程有关内容被修改而失去存在依据和意义的;

  (二)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执行完毕,无继续存在的必要的;

  (三)所规定的事项已由新的业务规则作出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业务规则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由负责该业务规则执行的业务部门提出解释、修改草案或者废止建议,经法律部审查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但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理事会审议或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或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