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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同一概念使用同一词语。

  第三十条 强制性规定使用“应当”、“必须”等词语,选择性规定使用“可以”等词语,禁止性规定使用“禁止”、“不得”等词语,倡导性规定使用“鼓励”、“倡导”等词语。

  第三十一条 业务规则的句型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对正文的内容作出例外、限制、附加或者相反规定的,可以使用但书的形式。

第六章 业务规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规则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送交法律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业务规则草案与起草说明;

  (二)起草或修改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拟废止的业务规则。

  本所各业务部门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业务规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时间一般为二个工作日。重大、复杂、内容繁多的业务规则,起草部门应当给法律部预留足够的审查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是否属于本所的职责范围;

  (三)是否与有关业务规则衔接,如果改变现行规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四)体例、结构是否合理,法律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律部参加业务规则起草或修改的人员,一般不参加对该业务规则草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法律部对业务规则草案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补充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予以补充修改。

  第三十六条 业务规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部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

  (一)制定与修改业务规则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主要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较大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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