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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一)权利或者职权、义务或者职责及其实现保障和行为后果的规定明确、具体、全面;

  (二)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顺序恰当;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含义明确肯定,逻辑结构完整;

  (四)避免条文之间内容相互抵触。

  第二十二条 业务规则的文字段落一般使用条、款、项等形式。条文内容较复杂的,可以设置标题,用简洁准确的语言概括该条的内容。

  业务规则内容较多且较复杂的,可以使用章、节的形式。

  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条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1.1.1”。并列的标题之间应当在结构和文字风格等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附件汇总与业务规则相关的、需要适用或参照的材料。附件所列的材料应当列明全称。

  第二十四条 就同一事项,主板与中小企业板均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分别制定业务规则;

  (二)统一制定适用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业务规则;

  (三)制定统一适用于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业务规则,同时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板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别制定业务规则的,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本业务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除外)”或“本业务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六条 分别制定业务规则的,主板与中小企业板业务规则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统一制定业务规则的,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本业务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 在制定统一业务规则之外制定中小企业板特别规定的,应当在该特别规定的总则中规定“本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业务规则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业务规则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严谨、简明。文字、词语的含义要符合一般常理,超出常理使用或者有特殊含义的,应当作出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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