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务规则草案内容涉及其它部门或者与其它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所内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陈述理由。
业务规则草案内容关系到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总经理室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上网、登报、信函、座谈会和走访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章 业务规则的结构
第十五条 业务规则的结构一般包括:(1)名称;(2)目录;(3)总则;(4)分则;(5)附则;(6)条文;(7)标题;(8)附件。
内容简单的业务规则可根据需要简化结构。
第十六条 业务规则的名称应当以简洁准确的文字概括其主要内容。
业务规则名称最终由法律部审定。
第十七条 结构复杂、内容较多的业务规则可以设目录,列在业务规则的正文之前。
第十八条 业务规则的总则统领整个业务规则,主要规定: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基本原则;
(五)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业务规则的分则是对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主要规定:
(一)相关主体的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
(二)行使权利或职权、履行义务或职责的保障;
(三)由于行使或侵犯权利或职权、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或职责所导致的后果。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的附则是对总则和分则的辅助和补充,主要规定:
(一)名词术语的释义
(二)业务规则的解释权;
(三)业务规则的生效施行;
(四)业务规则的失效或者废止。
第二十一条 起草业务规则的条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