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2006年12月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工作,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业务规则制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生效、施行、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规则,是指本所为履行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等职责而制定并以本所的名义对外发布的,对相关市场参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业务规则包括:
(一)规则。指对本所组织证券交易和一线监管等业务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基础性业务规则。
(二)细则。指对本所规则实施的某一方面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的具体性业务规则。
(三)指引。指规范本所业务的指导性或补充性业务规则。
(四)其他规定。指除上述三类业务规则外,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五条 制定业务规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相抵触;
(二)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三)注重效率,并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
(四)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
(五)维护业务规则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细则、指引不得与规则相抵触,其他规定不得与规则、细则、指引相抵触。
第六条 本所法律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规则的制定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