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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涨跌幅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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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3.3.1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将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票(其简称前冠以“S”标记的股票)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并比照ST、*ST股票实行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自200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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