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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证会〔02〕5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库〔2001〕12号文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债净价交易时间
  从2002年3月25日(星期一)起实施
  二、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三、实行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仍遵循本所现行交易规则,以每百元国债价格(净价)进行申报并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每百元应计利息额;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四、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的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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