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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本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上市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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