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