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