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 附则
4.1 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 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
《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
《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
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
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
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